管理会计领军人才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5-06-10发布者:CL来源:协会管理办公室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企业管理会计型人才是必须指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、在企业管理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财务管理工作者。
第二条培养打造全国管理会计人才的发展战略,积极带动、引领全国企业财务人员的转型和职业管理水平的提升。
第三条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型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,推动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升级和发展。
第二章管理会计型人才标准
第四条企业管理会计型人才主要从企业财务管理实践经验中产生,同时具备如下能力:
(一)担任大中型企业的首席财务官、财务总监、总会计师、财务副总等职务的能力;
(二)能够提出管理会计的新方法、新思想,具备实践和理论上结合的创新能力者;
(三)具备培养职业管理会计型人才的经验;
(四)能够根据企业实际情况,实践并设计独特的管理会计模型方案,并具备多领域的跨界经营组织管理能力;
第五条具有引领财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提升,充分发挥其带头的标杆作用。
第三章 财务管理领军人才选拔
第六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者,可以参加管理会计型领军人才的测试和评审:
(一)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、良好的群众基础、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广泛的社会认可度;
(二)在大中型企业担任首席财务官、财务总监、总会计师、财务副总等职务;
(三)获得国际公认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士、高级会计师、注册会计师等资质者,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十年以上,或经济管理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,从事财务管理工作6年以上。
(四)年龄不超过55周岁。
第七条符合入选条件的人士,经个人申请,参加全国统一的管理会计领军人才测评和考核,成为管理会计领军型人才后备人选。
第八条每年专家委员会成员将定期为管理会计型领军人才进行选拔。
第四章 管理会计型领军人才培养
第九条管理会计型领军人才的培养主要采用以下方式:
(一)管理会计模型分析与研讨
(二)学术报告
(三)案例分析
(四)实践与理论创新
第五章附则
第十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另行制定。
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管理会计协会负责并依规解释。
中国管理会计师协会
2015年6月10日